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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沒收人口販運犯罪所得撥交及被害人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因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提出文書或其他必要之資料或接受醫師診斷,並得請有關機關或團體為必要之協助。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陳述意見、提出文書或其他必要之資料或接受醫師之診斷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駁回其申請或逕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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