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中央主管機關因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提出文書或其他必要之資料或接受醫師診斷,並得請有關機關或團體為必要之協助。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陳述意見、提出文書或其他必要之資料或接受醫師之診斷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駁回其申請或逕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