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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沒收人口販運犯罪所得撥交及被害人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受領之被害人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返還:一、有前條所定應減除之情形或復受損害賠償者,於其所受或得受之金額內返還之。
二、經查明其係不得申請被害人補償金者,全部返還之。
三、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受領被害人補償金者,全部返還之,並加計自受領之日起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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