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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外國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期居留時,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一、申請書。
二、護照及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證明文件。
外國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期居留:一、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
二、未滿十六歲入國,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
三、在我國出生,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前項外國人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一、申請書。
二、護照及外僑居留證。
三、親屬關係證明。
四、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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