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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外國人持停留簽證入國,而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核准居留後,因居留原因變更,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逕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變更,並重新核定居留期間。
但變更之居留原因非屬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重新申請居留簽證後,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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