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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者,申請停留延期、居留或居留延期,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入出國及移民署始得受理其申請。
前項申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不受理其申請:一、未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之我國護照。
二、僑民役男居住臺灣地區屆滿一年。
三、依法應接受徵兵處理,並限制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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