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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受收容人罹患疾病時,應延聘醫師或送醫診治;其罹患傳染病時,應予隔離並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協商醫療或消毒。
前項受收容人有住院治療之必要者,收容處所應派員戒護。
第一項前段醫療費用,應由受收容人支付;確無力支付者,由移民署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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