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受收容人罹患疾病時,應延聘醫師或送醫診治;其罹患傳染病時,應予隔離並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協商醫療或消毒。前項受收容人有住院治療之必要者,收容處所應派員戒護。第一項前段醫療費用,應由受收容人支付;確無力支付者,由移民署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