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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受收容人病危或死亡時,收容處所應通知其親友、關係人、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
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受收容人死亡後,移民署應以書面通知其親友、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處理善後、領回遺物,並支付喪葬費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逕行處理其喪葬事宜:一、受通知者於書面通知送達後一個月內,未辦理相關事宜。
二、無法通知或書面通知無法送達,且受收容人死亡逾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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