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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申請會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容處所得拒絕之;經核准者,收容處所得停止之:一、受收容人於同日已會見親友二次。
二、受收容人經禁止會見或獨居戒護。
三、申請會見受收容人之親友違反前條各款規定,經戒護或管理人員勸阻不聽。
四、申請會見受收容人之親友疑似酒醉、罹患重大傳染病或精神異常。
五、其他經收容處所基於管理之必要,認為不宜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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