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除情況急迫者外,應於出國七日前向其服務機關申請出國,由該機關審酌申請人之涉及國家安全程度、出國事由及計畫行程等據以准駁。
服務機關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本部移民署。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