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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實施面談時,應由面談人員當場製作面談紀錄,並全程錄音;必要時,得全程錄影。
面談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受面談者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國外住址及來臺住(居)所。
二、對於受面談者之詢問及其陳述。
三、面談之年月日及處所。
面談紀錄應當場由面談人員或通譯人員朗讀,或交受面談者閱覽後,由受面談者親自簽名。
面談紀錄、錄音及錄影資料,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負責彙整,併同申請資料、文書驗證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製作專卷建檔保存及管理。
於國(境)外面談製作之面談紀錄,應製作二份,一份由面談機關(構)保存,另一份併同錄音、錄影資料,附於申請書核轉入出國及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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