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實施面談人員應服裝儀容整齊、態度懇切,不得施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詢問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實施面談時,經受面談者同意,得於夜間為之,並於二十二時截止。於機場、港口實施面談時,逾時由面談人員安排住宿處所,等候翌日接受面談。前項於住宿處所等候面談之食宿費用,由受面談者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