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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先予核發入國(境)許可;俟其入境時,至入出國及移民署設於機場、港口之指定處所接受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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