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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執行查察應於八時至十八時間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二十二時截止:一、經該受查察人、住(居)所之住居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
二、日間已開始查察者,經受查察人同意,得繼續至夜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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