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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因婚姻或收養關係,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者,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後,必要時,得於十五日內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執行查察。
執行前項查察後,於作成准駁處分前,必要時,得再派員執行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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