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一、社會交流:(一)短期探親。
(二)長期探親。
(三)團聚。
(四)隨行團聚。
(五)奔喪或運回遺骸、骨灰。
(六)探視或進行其他社會交流活動。
二、專業交流:(一)宗教教義研修。
(二)教育講學。
(三)投資經營管理。
(四)科技研究。
(五)藝文傳習。
(六)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
(七)駐點服務。
(八)研修生。
(九)短期專業交流。
三、商務活動交流:(一)演講。
(二)商務研習。
(三)履約活動。
(四)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
(五)短期商務活動交流。
四、醫療服務交流:(一)就醫。
(二)同行照護。
(三)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
五、專案許可:(一)一般專案許可。
(二)專案長期探親。
(三)企業內部調動專案許可。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