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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一、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
二、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年齡在十六歲以下或曾在十六歲以前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
依前項規定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停留至滿二十歲時,仍在臺灣地區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般大學或科技校院具有學籍者,於就學期間亦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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