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條大陸地區人民辦妥結婚登記,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通知依親對象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撤銷其結婚登記。大陸地區人民辦妥戶籍登記後,須更正戶籍登記事項者,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