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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邀請相關機關共同審查之:一、移民署受理前條所定申請定居案件。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依規定撤銷或廢止定居許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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