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第一次入境,或移民署認有必要時,應出示回程機(船)票。大陸地區人民持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證件之副本入境者,應於入境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持該副本至移民署申請換發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