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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大陸地區人民具臺灣地區人民配偶身分,以其他事由進入臺灣地區後,申請團聚、居留或定居之面談作業,準用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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