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案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未通過面談。
二、申請人、依親對象無同居之事實或說詞有重大瑕疵。
三、面談時發現疑似有串證之虞,不聽制止。
四、無積極事證足認其婚姻為真實。
五、經查有影響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之虞。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