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案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未通過面談。二、申請人、依親對象無同居之事實或說詞有重大瑕疵。三、面談時發現疑似有串證之虞,不聽制止。四、無積極事證足認其婚姻為真實。五、經查有影響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