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實施面談人員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人員擔任,以二人一組為原則,其中一人應為委任四職等以上人員。但指定薦任六職等以上人員者,得僅由一人實施。實施面談人員發現有涉及犯罪嫌疑情事時,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