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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實施面談人員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人員擔任,以二人一組為原則,其中一人應為委任四職等以上人員。
但指定薦任六職等以上人員者,得僅由一人實施。
實施面談人員發現有涉及犯罪嫌疑情事時,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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