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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受收容人罹患疾病時,應延聘醫師或送醫診治;其罹患傳染病且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時,應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協商醫療或傳染病防治事宜。
前項受收容人有住院治療之必要者,收容處所應派員戒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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