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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受理入出國及移民許可案件時,得依法定匯率折算當地幣值收費,並準用前條規定。
前項折算當地幣值調整時,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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