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外國人入出國許可證件規費收費如下:一、外僑居留證:每件每一年效期新臺幣一千元。但持停留簽證入國申請者,加收新臺幣二千二百元。二、外僑永久居留證:每件新臺幣一萬元。前項第一款證件居留期間之延期,每件每一年效期收費新臺幣一千元。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規費,依僑生身分申請者,減半收費。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外僑居留證之效期,未滿一年者,依一年效期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