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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國民入出國許可證件規費收費如下:一、單次入出國許可證件:每件新臺幣六百元;單程入國或出國者,減半收費。
二、二年效期以下多次入出國許可證件: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逾二年效期多次入出國許可證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臺灣地區居留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五、臺灣地區定居證: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六、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每件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七、入國許可證副本: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前項第一款之證件,包括單次入出國許可證及旅行證;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證件,包括多次入出國許可證及多次入出國許可。
以僑生身分申請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證件者,減半收費。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證件延期,每件收費新臺幣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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