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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永久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申請資料需至國外申請或國外申請案件,其補正期間為三個月。
未於前項規定時間內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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