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永久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需至國外申請或國外申請案件,其補正期間為三個月。未於前項規定時間內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