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依本法規定發給之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或移民業務註冊登記證污損或遺失者,應備具下列文件,申請換發或補發,其效期不得超過原證所餘效期:一、居留或移民業務註冊申請書。二、符合申請資格之證明文件。三、污損之證件或遺失證件之具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