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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87條

移民業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許可,註銷註冊登記證及公告之,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一、受託代辦移民業務時,協助當事人填寫、繳交不實證件,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
二、受託代辦移民業務,詐騙當事人。
三、註冊登記證借與他人營業使用。
四、經勒令歇業。
五、因情事變更致不符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設立許可要件,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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