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條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下列申請案件時,得於受理申請當時或擇期與申請人面談。必要時,得委由有關機關(構)辦理:一、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申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或定居。前項接受面談之申請人未滿十四歲者,應與其法定代理人同時面談。第一項所定面談之實施方式、作業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