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條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下列要件:一、一定金額以上之實收資本額。二、置有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專任專業人員。三、在金融機構提存一定金額之保證金。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具備之要件。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之程序、應備文件、實收資本額、負責人資格、專業人員資格、數額、訓練、測驗、輔導管理、保證金數額、廢止許可、註冊登記證之核發、換發、註銷、繳回、申請許可辦理移民基金案之應備文件、移民業務廣告審閱確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