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條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之乘客、機、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負責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運輸工具,將機、船員、乘客遣送出國:一、第七條或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禁止入國。二、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臨時入國。三、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過夜住宿。四、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具入國許可證件。前項各款所列之人員待遣送出國期間,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照護處所,或負責照護。除第一款情形外,運輸業者並應負擔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