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永久居留期間,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
但因出國就學、就醫或其他特殊原因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回復我國國籍。
六、取得我國國籍。
七、兼具我國國籍。
八、受驅逐出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