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下列外國人得在我國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一、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二、駐我國之外國機構、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三、其他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前項人員,得由外交部列冊知會入出國及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