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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一、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二、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外國人因其他案件在依法查證中,經有關機關請求限制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出國。
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前三項禁止出國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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