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安置處所對於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有擅離安置處所或違反法規情事,應將個案資料、違反時間、經過及後續處理情形報請各該主管機關審查。各該主管機關經審查後,認定其有違反規定情形者,準用第六條規定辦理。但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