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安置處所對於違反生活公約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應先予制止,並得報請安置處所主管機關為下列必要之處置:一、訓誡。二、禁打電話。三、停止會見。四、勞動服務。安置處所主管機關為前項各款處置時,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符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