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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安置處所對於違反生活公約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應先予制止,並得報請安置處所主管機關為下列必要之處置:一、訓誡。
二、禁打電話。
三、停止會見。
四、勞動服務。
安置處所主管機關為前項各款處置時,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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