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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被害人持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臨時停留許可,安置處所應依其意願協助向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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