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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每半年邀集當地移民、警政、社政、教育、衛生、勞政、檢察及新聞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研議辦理該條各款所定事項;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協調聯繫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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