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款所定相關專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一、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查緝、偵查、被害人鑑別、救援、保護及安置之人員。二、通譯人員。三、心理輔導人員。四、醫師。五、護理人員。六、就業輔導員。本法第八條及第十一條第三項所稱相關專業人員,指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