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內工作場所之區別及建築物使用目的如下表:┌─────┬────────────────────────┐│工作場所之│建築物使用目的││區別││├─┬───┼────────────────────────┤│有│作業區│壓藥室、填土室、鑽孔室、繽炮室、配藥室、裝藥室、││火││篩藥室、造粒室、成型間、插線間、包裝間(包括貼商││藥││標)等作業室,曬藥場及其他有火藥之作業區(如有必││區││要可置廁所)。
││├───┼────────────────────────┤││庫儲區│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倉庫。
│├─┴───┼────────────────────────┤│無火藥區│警衛室、會客室、辦公室、休息室(吸菸室)、飯廳、│││廁所、廚房、宿舍、浴室、機械修理間、無火藥類倉庫│││、無火藥填土室、紙筒製作室。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