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文件記載事項變更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原許可文件。三、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四、經年度校正後之工廠登記證影本。五、變更事項證明文件。申請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文件記載事項變更,經書面審查合格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換發許可文件,並公告之;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許可;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