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輸入或販賣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者,應檢附數量、合格儲存地點證明、使用計畫書、輸入或販賣業者、押運人、運輸方法及經過路線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輸入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應運至合格儲存地點放置,並於入庫二日前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清點數量後始得入庫。前項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應於運出儲存地點前,由輸入或販賣者將相關資料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目的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運出儲存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