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證明文件。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四、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五、檢驗作業計畫:(一)組織架構、權責劃分及相互關係。(二)專責檢驗人員名冊及學經歷證明文件。(三)檢驗設備及器具清冊。(四)檢驗業務之標準作業程序。(五)檢驗所需各項儀器之操作、維修及校正之標準作業程序。(六)文件及檔案之管理。(七)其他業務概況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