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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安裝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半密閉強制排氣式熱水器及其配管之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熱水器與周圍可燃物之距離如下表:┌───────────┬───┬───┬───┬───┐│可燃物方位│││││├─────────┐││││││距離(單位:公厘)││上方│側方│後方│前方│├───────┐│││││││燃氣消耗量(單││││││││位:千瓦)\\│││││├───────────┼───┼───┼───┼───┤│11.6以下│-│45│45│45│├───────────┼───┼───┼───┼───┤│超過11.6,70以下│-│150│150│150││││【45】│【45】││├───────────┴───┴───┴───┴───┤│備註:標有【】者表示裝設防熱板時之距離│└───────────────────────────┘二、排氣管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材質符合國家標準。
(二)能承受本身重量、風壓及振動。
(三)各部分連接處及與熱水器連接處牢固裝接,廢氣不得有漏出之情形,且須設置支撐措施,其間隔在二公尺以下。
(四)管內不得設置防火閘門。
(五)不得與其他熱水器之排氣管共用。
(六)其位置易於檢查維修,設於天花板內者,天花板可拆卸,且能對全部隱蔽部分施以檢查、維修及更換。
(七)與周圍可燃物之距離如下表:┌───────────┬───────┬──────┐│排氣溫度│││├─────────┐││││排氣管與可燃物距離││260℃以上│260℃以下│├───────┐│││││排氣管設置位置\\│││├─┬─────────┼───────┼──────┤│室│排氣管無隔熱材施工│150公厘以上。
│排氣管口徑一││內│││半以上。
││開├─────────┼───────┼──────┤│放│排氣管有隔熱材施工│隔熱材厚度在1│隔熱材厚度在││空││00公厘以上者│20公厘以上││間││,無距離限制。
│者,無距離限││處│││制。
但不得與│││││可燃物接觸。
│├─┴─────────┼───────┼──────┤│貫穿牆壁或樓板處│無封堵措施或填│無封堵措施或│││塞隔熱材者,在│填塞隔熱材者│││150公厘以上。
│,在排氣管口││││徑一半以上。
││├───────┼──────┤││以鐵製圓洞板封│以鐵製圓洞板│││堵或設置鐵板製│封堵或設置鐵│││百葉窗者,在1│板製百葉窗者│││50公厘以上。
│,在排氣管口││││徑一半以上。
││├───────┼──────┤││以水泥製圓洞板│以厚度20公│││封堵者,在100│厘以上隔熱材│││公厘以上。
│包覆者,無距││││離限制。
但不││││得與可燃物接││││觸。
│├───────────┼───────┼──────┤│天花板以上部分隱蔽空間│以厚度100公│以厚度20公││處│厘以上隔熱材包│厘以上隔熱材│││覆者,無距離限│包覆者,無距│││制。
│離限制。
但不││││得與可燃物接││││觸。
│├───────────┼───────┼──────┤│天花板以上部分隱蔽貫穿│以水泥製圓洞板│以水泥製圓洞││牆壁或樓板處│封堵或設置鐵板│板封堵或設置│││製百葉窗者,在│鐵板製百葉窗│││100公厘以上。
│者,無距離限││││制。
但不得與││││可燃物接觸。
│└───────────┴───────┴──────┘(八)其形狀能確保廢氣之排放,不得使廢氣由熱水器及排氣管之任何開口部倒灌溢出。
(九)有防止冷凝水倒流構造,且不得阻礙廢氣之排放。
(十)貫穿建築物外牆處採取防止廢氣回流至屋內措施。
三、排氣管頂罩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於屋外設置排氣管頂罩,其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並有使廢氣暢通、防止堵塞之構造。
(二)開口部分周圍不得有阻礙排氣之障礙物,與周圍可燃物之距離符合下表規定:┌───────────┬───┬───┬───┬───┐│可燃物方位│││││├─────────┐││││││距離(單位:公厘)││上方│側方│下方│前方│├───────┐│││││││吹出方向\\│││││├───────────┼───┼───┼───┼───┤│向下單方向│300│150│600│150│││││[300]││├───────────┼───┼───┼───┼───┤│垂直面全方向│600│150│150│150│││[300]││││├───────────┼───┼───┼───┼───┤│水平方向│300│150│150│600││││││[300]│├───────────┼───┼───┼───┼───┤│斜向全面│600│150│150│300│││[300]││││├───────────┼───┼───┼───┼───┤│向下斜方向│300│150│300│300│├───────────┴───┴───┴───┴───┤│備註:標有【】者係建築物裝有防熱板及使用不燃材料裝修││者之距離。
│└───────────────────────────┘表中所列吹出方向,圖例如下:(三)其開口部分與建築物開口部分之距離符合下表規定:┌───────────┬───┬───┬───┬───┐│建築物開口方位│││││├─────────┐││││││距離(單位:公厘)││上方│側方│下方│前方│├───────┐│││││││吹出方向\\│││││├───────────┼───┼───┼───┼───┤│向下單方向│300│150│600│150│││││[300]││├───────────┼───┼───┼───┼───┤│垂直面全方向│600│150│150│150│├───────────┼───┼───┼───┼───┤│水平方向│300│150│150│600│├───────────┼───┼───┼───┼───┤│斜向全面│600│150│150│300│├───────────┼───┼───┼───┼───┤│向下斜方向│300│150│300│300│├───────────┴───┴───┴───┴───┤│備註:標有【】者係建築物裝有防熱板及使用不燃材料裝修││者之距離。
│└───────────────────────────┘四、供氣口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其面積不得小於排氣管截面積。
但建築物有供換氣之空隙,且其有效開口面積合計達前段規定之值以上時,得免設供氣口。
五、前款但書之有效開口面積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
六、排氣風機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能承受排氣管排氣阻抗及屋外風壓,其風量應在每千瓦燃氣消耗量每小時一點九立方公尺以上。
(二)與熱水器連動。
(三)具不燃性、耐熱性及耐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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