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連接熱水器之燃氣配管,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使用金屬管或符合國家標準之燃氣配管;其為橡膠管或塑膠管者,長度在一點八公尺以下,並不得隱藏在建築物構造體內或貫穿樓地板或牆壁。二、熱水器與燃氣配管連接處之上游裝設關閉閥,並與熱水器保持一點八公尺以下之距離。三、使用液化石油氣壓力調整器者,應符合國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