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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緊急救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救護人員實施緊急救護時,如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拒絕接受運送,應要求其於救護紀錄表中簽名後,不予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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