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一、緊急救護: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二、緊急傷病患: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二)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三)孕婦待產者。(四)其他緊急傷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