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義勇消防總隊(以下簡稱總隊),總隊視勤務需要,得設大隊、中隊及分隊,其編組如附表。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為所屬義勇消防人員投保救災意外險。總隊之內部管理事項,由直轄市、縣(市)消防局(以下均簡稱消防局)會同總隊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