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登錄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二、檢驗機構名稱、代號、營業人統一編號及地址。三、代表人或負責人。四、檢驗容器種類。五、核定容器檢驗量。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事項有變更時,檢驗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原登錄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登錄證書。第一項登錄證書毀損或遺失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依前二項換(補)發之登錄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